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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发布日期:2013-12-30

校党发〔201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为准则所指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师生员工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接受校内单位和经济实体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

(四)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借出差、开会、考察、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办事,严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选举中搞拉选票等非组织活动;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三)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四)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授意、暗示、默许本单位或下属部门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等经济活动;

(二)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有关规定,严禁在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违规干预科研项目评审以及其他学术评审活动;

(二)在行使学术权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等工作中拉关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三)在未参加且未指导的论著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伪造个人学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五)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六)在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干预。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严禁违反招生考试政策和工作程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越权干预招生考试工作,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利用招生考试接受考生家长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三)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四)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出国、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公车私用;

(四)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严禁任何有损学校和个人形象的低俗行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负责本行为准则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行政抓好本行为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班子党政一把手对落实本行为准则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教育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行为准则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行为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不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行为准则由中共吉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为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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